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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公共秩序管理规定

    第一条  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,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。为加强图书馆公共秩序,保障读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

    第二条  图书馆内禁止以下扰乱和破坏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
(一)转借、出租、复制或出售一卡通入馆。

(二)利用私人物品及图书馆书籍占座。

(三)在非朗读区域有声朗读,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。

(四)在图书馆内发生争执、吵闹,影响正常工作和学习秩序。

(五)在书架间或书库内过道坐卧自习或阅读。

(六)将图书带至隐蔽角落铺、坐。

(七)未经允许乱挪、乱拉、乱放桌椅板凳。

(八)在馆内就餐、吃零食或将流质饮料带入书库。

(九)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或刁难、谩骂管理人员。

(十)男女交往不文明。

(十一)故意损坏馆内公共财物(包括占用设备电源)。

(十二)使用明火、吸烟、违章使用电器(热水杯、暖手宝等非学习用品)。

(十三)盗窃公、私财物。

(十四)其他干扰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。

     第三条  有以下行为者,给予相应的体验处罚。

(一)利用图书馆书籍占座者,义务服务2小时,上架1车图书。

(二)在书库过道、书架间等非规定区域内坐、卧自习或阅读,破坏图书整齐度者,义务服务2小时,恢复全架图书的整齐度。

(三)随意将图书带至隐蔽角落铺、坐,未造成图书损坏者,义务服务2小时,将图书恢复至原位置,上架1车图书。

(四)将桌椅板凳乱拉、乱放者,除将桌椅恢复至原位置外,义务服务2小时,整理本区域所有桌椅。

     第四条  有以下情节者,取消入馆资格三个月。

(一)出借入馆一卡通者。

(二)利用图书馆书籍占座,情节严重者(5本以上)。

(三)在非朗读区有声朗读,不听劝说者。

(四)在馆内就餐、吃零食,或将流质饮料带入书库造成污损者。

(五)不服从或不配合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,无理纠缠者。

(六)在馆内打仗、吵架,影响正常秩序者。

(七)在书架间或书库内过道坐卧自习或阅读,不听劝说者。

(八)将图书带至隐蔽角落铺、坐,且拒不履行义务服务体验者。

     第五条  有以下情节者,取消入馆资格六个月。

(一)转借(持有他人)入馆一卡通者。

(二)故意刁难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谩骂工作人员者 。

(三)在图书馆内男女交往不文明,不听劝说者。

(四)故意损坏图书馆公共财物(含占用设备电源,损坏财物按工本费赔偿)及将图书带至隐蔽角落铺、坐致使图书损坏者。

(五)在图书馆内使用明火、吸烟、违章使用电器(热水杯、暖手宝等非学习用品)者。

     第六条  有以下情节者,永久取消入馆资格,同时视情况移送相关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(一)出租、复制或出售入馆一卡通者。

(二)在图书馆盗窃公、私财务者。

(三)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者。

     第七条  检查与处理程序

(一)全体馆员均负有维护和管理馆内公共管理秩序的职权与义务。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本规定禁止的各类行为要及时劝止;对不能处理或不听劝阻的人员,要将情况及时向运行保障部反应,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。

(二)图书馆资产与环境秩序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,并监督执行。每周定时不定时组织有关部室、馆员、学生志愿者组成巡查组,对馆内秩序进行巡查、整治(每周不少于3次);督促门卫严格检查入馆一卡通是否与持卡人相符,杜绝无卡人员、人卡不符人员入馆,形成上下联动、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。

(三)技术与系统部负责根据资产与环境秩序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,办理取消入馆资格手续,发布有关信息。

(四)对发现的第六条规定的情况,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交由相关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,并协助处理。

     第八条  恢复入馆资格需在处罚到期前1周内,个人写出书面申请,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,经所在学院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名,由图书馆资产与环境秩序委员批准后,方可到技术与系统部恢复入馆资格。

     第九条  本规定由图书馆资产与环境秩序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第十条  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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